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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丽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21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特3号

申请人:蔡丽香,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干才,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人蔡丽香与被申请人邓干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丽香申请请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中劳人仲案字〔2019〕485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邓干才在蔡丽香经营的中山市启轩食店(以下简称启轩店)处工作期间,工作懒散、浪费食材,因其原因出品的菜品变质而赔付客人医疗费导致口碑变差,使得启轩店不得已而结业,造成启轩店经济损失约5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启轩店辞退邓干才合法合理。邓干才的工资应用于赔偿因其原因造成启轩店的经济损失,故启轩店不应支付邓干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邓干才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应予撤销的事由。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9〕4858号终局裁决:一、启轩店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邓干才2019年7月15日至8月12日的工资533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45元,合计8167元。

中山仲裁委查明,邓干才于2019年6月14日入职启轩店,工作至2019年8月12日,启轩店自该日起停业未再经营,启轩店未支付邓干才2019年7月15日至8月12日的工资5322元。启轩店称邓干才应对菜品变质导致该店口碑差承担责任,且邓干才工作懒散、浪费食材,应承担导致启轩店结业责任。中山仲裁委认为,启轩店未就邓干才对结业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亦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资的理由,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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