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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雨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27
案例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异2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晓雨,女,1988年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恒久思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31号商业金融10层2座1008。

法定代表人:张宝刚,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张宝刚,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京东劳仲字[2012]第1506号裁决书,我院在执行王晓雨与北京恒久思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思远公司)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的过程中,王晓雨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宝刚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晓雨称,被执行人恒久思远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张宝刚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出资人,其财产与被执行人财产混同。被执行人恒久思远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了(2012)东执字第4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追加张宝刚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王晓雨向本院提供了京东劳仲字[2012]第1506号裁决书,(2012)东执字第4190号执行裁定书,恒久思远公司的网络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我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恒久思远公司、被申请追加人张宝刚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2年7月31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12]第1506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因恒久思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晓雨于2012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以(2012)东执字第419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2年11月作出(2012)东执字第4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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