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特279号
申请人:文和平,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
被申请人:陈强,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贵州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文和平与被申请人陈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和平申请请求:一、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1款至5款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1)遵仲裁字第507号调解书。二、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遵仲裁字第507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属应撤销情形,本调解书中的申请人陈强向申请人放壹角伍分的高利贷,申请人借的6万月息15%,被申请人当天转6万,借的时间3年多打的借条是40万。第二次借6万,被申请人转款了30万给申请人,当天被被申请人取走24万,存入被申请人的账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他是防着申请人后打官司证实借的30万的事实(两次共借款12万元,有我银行流水证据)。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接到仲裁委员会电话通知时,被申请人在北京上访,讨要2千多万的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款。被申请人自己知道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以前委托书在申请人的代理人的手里,私下沟通代理的。仲裁的代理不是被申请人委托,不能作本仲裁代理。2021年6月25日,仲裁调解书没有被申请人签字,没有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直到申请撤销前不知有调解书。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才知有仲裁的调解书。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申请撤销遵仲裁字507号,才从仲裁委员会处取得仲裁调解书。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1-5款,撤销(2021)遵仲裁字507号调解书。
陈强答辩称,文和平主张仲裁调解书违反了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1-5项,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2021)遵仲裁字第507号仲裁调解书适用法律正确,仲裁调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陈强以与文和平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6月2日签订的《借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21年4月19日向遵义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文和平归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14.35万元。遵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25日组织调解,陈强与文和平协商一致,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遵仲裁字第507号调解书:一、文和平支付陈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以上共计80万元,文和平于2021年7月12日之前支付给陈强;二、陈强放弃其余仲裁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5元,处理费4968元,合计15933元,由文和平承担。鉴于上述费用陈强已预交,文和平于2021年7月12日之前将15933元直接支付给陈强;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6月25日在调解笔录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