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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3-30
案例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2857号

申请执行人:张博,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幢A212室。

法定代表人:童翔,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博与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9)京昌劳人仲61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张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2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2310元,已执行0元,尚有82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博释明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博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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