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异453号
申请执行人:许洪康,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北侧商业街A座。
法定代表人:裘凇。
第三人: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深花园大厦A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杜清武。
本院在执行许洪康与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许洪康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洪康称,请求追加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为(2020)京0106执16167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许洪康申请执行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3744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20年10月19日产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8日,许洪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16167号。2020年12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6执16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许洪康调查确认,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系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其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申请追加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为(2020)京0106执16167号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许洪康与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37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许洪康与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许洪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46505.75元;三、驳回许洪康的其他仲裁请求。2020年12月7日,许洪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京0106执16167号。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6执16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37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