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异155号
案外人:杨加平,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江涛,广东明思(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康坦,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铁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玉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5层5058室。
法定代表人:岳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康坦与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金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93号]过程中,案外人杨加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杨加平称,请求中止对中开金公司持有的北京融元宝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元宝通有限合伙)80万元合伙份额的执行。事实及理由:一、中开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了瑞享3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瑞享3号基金),投资总额共计2亿元,案外人杨加平作为瑞享3号基金的投资人之一,认购了100万元的瑞享3号基金。瑞享3号基金备案后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公司)签订了《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瑞享3号基金向汉富公司支付2亿元,汉富公司将其持有的融元宝通有限合伙11.71%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给瑞享3号基金。融元宝通有限合伙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瑞享3号基金受让汉富公司的合伙份额后,现在作为融元宝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金额为16000万元,占融元宝通有限合伙11.5%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案涉合伙份额)。故案外人杨加平相应的占有融元宝通有限合伙80万元的合伙份额。二、因瑞享3号基金为契约型基金,无法以自身名义持有融元宝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故融元宝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是中开金公司。但事实上,融元宝通有限合伙归属于中开金公司的案涉合伙份额的最终权利人为瑞享3号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且瑞享3号基金的基金财产应独立于中开金公司的财产,司法机关不得因中开金公司存在对外债务等原因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归属于投资人的份额或基金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瑞享3号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中开金公司,瑞享3号基金的全体投资人共同享有瑞享3号基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即便中开金公司存在对外债务,司法机关也不应对归属于瑞享3号基金除中开金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的份额或基金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康坦称,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即使案涉合伙份额属于基金财产,也应当由基金管理人中开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杨加平无权直接提出异议,本案异议主体不适格。二、案外人杨加平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021)京02执93号案件已经于2021年1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加平提出异议的时间是2021年3月26日,超出法律规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三、根据案外人杨加平提供的证据,除了(2021)京02执93号案件以外,贵院还有其他五个执行案件裁定冻结了案涉合伙份额。四、案外人杨加平并不能证明中开金公司持有的案涉合伙份额属于瑞享3号基金的基金财产,即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适格也无权主张相应权益。
本院查明,康坦与中开金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626号裁决书,裁决中开金公司向康坦支付投资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款项。康坦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开金公司,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以(2021)京02执9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开金公司持有的案涉合伙份额,冻结期限三年。
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杨加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证据一、(2021)京02执93号执行裁定书;证据二、中开金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据一、二共同证明中开金公司作为(2021)京02执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持有的案涉合伙份额被全部冻结。证据三、《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证据四、《认购确认单》。证据五、《瑞享3号(二期、三期)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证明瑞享3号基金与汉富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并支付2亿元款项,瑞享3号基金全体投资人为融元宝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权利人。证据六、转账记录凭证,与证据三、四共同证明案外人杨加平认购了中开金公司发行的瑞享3号基金,认购金额为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康坦对上述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对证据三、四、五、六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杨加平表示中开金公司(代表: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受让融元宝通有限合伙11.71%的合伙份额,出资额为16000万元。现在中开金公司持有的融元宝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出资比例为11.5%,出资额为16000万元。
本院另查明:
一、关于《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内容
2018年7月9日,杨加平与中开金公司、恒泰证券公司签订《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人杨加平认购金额100万元。合同第七页“投资者告知书”载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账户名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外包募集专户,账号×××—×××,投资者划付购买款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购买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第三十一页“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载明:基金管理人委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已与东方证券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列明东方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的权限和职责。合同第三十二页“私募基金的投资”载明:“(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直接或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于……股权收益权、委托贷款收益权、信托收益权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持有的财产份额实际归属于本基金,相关财产权益、投资收益、风险或亏损由本基金实际享有和承担。……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关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文件与协议,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本基金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仅代表本基金签署相关协议,相关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本基金实际享有和承担。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持有的财产份额实际归属于本基金,相关财产权益、投资收益、风险或亏损亦由本基金实际享有和承担。”合同第三十四页“私募基金的财产”载明:“1.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关于瑞享3号基金的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