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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15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8785号

申请执行人:李佳,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执行人:妙笔菡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浩,职务不详。

李佳申请执行妙笔菡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55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妙笔菡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工资4637.2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妙笔菡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妙笔菡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妙笔菡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佳申请执行的给付工资4637.24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李佳确认,被执行人妙笔菡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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