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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星、唐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14
案例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特542号

申请人:陈金星,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经营者,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平,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杰,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萍,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追,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与被申请人唐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经营者陈金星、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杰、被申请人唐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称,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不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与唐萍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唐萍于2021年1月15日进入米莱时尚造型美发店工作,米莱时尚造型美发店的经营者为李德升,与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无关。2021年5月21日李德升将米莱时尚造型美发店转让给付某经营,期间也一直是付某和唐萍进行沟通,付某对其管理,付某承诺发放工资。唐萍的工资拖欠与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无关。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唐萍与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特请求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观劳人仲案字第2660号裁决。

唐萍称,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唐萍因拖欠工资与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发生劳动争议,唐萍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支付唐萍被拖欠的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856元。2021年9月29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观劳人仲案字第2660号裁决: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唐萍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856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伍拾陆元)。该裁决于2021年10月14日向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送达。本案庭审中,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申请证人付某出庭作证,主要证人证言为:祝璐、唐萍和另一个付某不认识的叫杨春的员工在2021年5月到2021年6月底都是付某店里的员工,和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没有关系,这个店叫米莱时尚造型美发店,案涉的店2021年5月至8月份是付某在经营,8月份付某就转出去了。拟证明:唐萍和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没有关系,是和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邹金凤系陈金星的妻子,唐萍的工资由邹金凤发放,且陈金星参与争议理发店的管理。又查明,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陈金星,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准予贵阳观山湖发舒理发店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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