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特97号
申请人:王柏力,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12栋2单元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512。
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
负责人:姜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珏贝,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王柏力与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柏力称,王柏力于2019年1月9日在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当时贷款中介和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客户经理都告诉王柏力这笔贷款的年利息是百分之四点几,王柏力当时是用这笔贷款去置换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告诉一笔年息百分之九的贷款。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合同时没有细看就签了名,五年期贷款每月还本息22244元。一直到2020年6月23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开庭时,王柏力才发现合同上写的是12%的年利息,之所以这么长时间没有发现问题,是因为平安银行实际收取的利息是六点几。当时贷款中介还收了王柏力6万元的中介费,现在看来是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贷款中介欺诈王柏力。首先,王柏力不可能用年息12%的贷款去置换年息9%的贷款,王柏力的资质和征信当时都是良好无损的。其次,合同上写的年息12%,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只收王柏力百分之六点几。在王柏力向仲裁庭提交异议后,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上面写了一个公式,称利息没有算错。这份《情况说明》恰好证明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内部人员勾结不法分子欺诈客户。王柏力已向中国银保监会举报,并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三条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釆取普遍性条款笫四条第1款中第(1)项还款方式偿还”,即按期等额还款,具体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金额=[本金×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1]。根据合同约定,王柏力的贷款金额为100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2%(按月还款时,用于计算的贷款利率为1%),贷款期限为60个月,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王柏力的每期还款金额为22244.45元。此外,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仲裁立案时提交《还款记录表》显示:王柏力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8月14日的每月还款金额均为22244.45元,其中,2019年3月14日的还款金额有所浮动系因王柏力逾期还款而产生额外的罚息和复利,实际的期供金额也为22244.45元。因此,王柏力的每期还款金额均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执行的,我行亦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绝不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的情况。仲裁裁决公正合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本院经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王柏力作为甲方(借款人)、丙方(抵押人)与乙方(贷款人及抵押权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一份《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贷款用途装修+购家私家电,贷款期限60个月,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贷款执行利率为12%,抵押物为珠海市香洲区********(五洲康城)12栋2单元101房。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5月19日,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个人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的仲裁申请,受理了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与王柏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珠仲裁字(2020)第220号。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金融仲裁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以及王柏力到庭参与审理。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仲裁请求:1.王柏力向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支付贷款本金911674.24元及暂计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利息37521.27元、罚息18760.63元、复利2630.47元,共计970586.61元;2.王柏力向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11674.24元为基数、按照执行月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37521.27元为基数、按照执行月利率上浮50%计算);3.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王柏力承担;4.确认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仲裁请求1、2、3范围内对王柏力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五洲康城)12栋2单元101房的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仲裁庭审中,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撤回上述对保全费和公告费的请求。王柏力对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的仲裁请求表示认可,并表示因疫情原因暂时无力还款。王柏力在仲裁庭审中未提交证据,但其在庭后向仲裁庭提交了三张《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并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其是按照低于7%的年利率偿还贷款,每月还款22244元,借贷时,中介和平安银行客户经理给王柏力介绍的是四点多的利率,王柏力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没有细看合同就签了名,王柏力此前从未发现合同中写的年利率是12%,直至仲裁开庭时才发现其被中介和平安银行客户经理欺诈。对此,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发表了书面意见,列明了王柏力的每期还款金额为22244.45元的计算过程,说明王柏力的每期还款金额均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执行的,不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的情况。仲裁庭经审查,对王柏力提交的三张《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根据《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并结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书面质证意见及举证,仲裁庭认定,双方实际按12%的贷款年利率执行,故仲裁庭对王柏力提交的三张《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