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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辛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25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48号

申请人:尹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辛某,女,汉族。

申请人尹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18)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辛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尹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辛某持有的某一公司5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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