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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蒲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43号

申请人:耿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厚哲,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蒲某,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耿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蒲某持有的某1有限公司0.17188%的股份(对应103128股流通股)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耿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7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耿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蒲某持有的某1有限公司0.17188%的股份(对应103128股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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