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18号
申请人:王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XXX,身份证号码61040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璋,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琪,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10月2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70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1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广渠路支行,账号:XXX);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