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298号
申请人:曹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曹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曹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险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曹某于2021年8月2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