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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大地工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21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92号

申请人:吴江市大地工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北路腾飞桥西堍。

法定代表人:秦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小四,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强金属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大地工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工艺公司)同意,决定将明强金属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明强金属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明强金属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明强金属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明强金属公司设立于2002年10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苏州市××区震泽镇。2017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判决明强金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大地工艺公司代偿款3227859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明强金属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1月24日,大地工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苏0509执9799号。2018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7)苏0509执97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6月11日,明强金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0件,执行标的额合计4251.6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明强金属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成交价706800元,支付相应评估费用后,尚余701170元未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大地工艺公司同意后,有权将明强金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明强金属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强金属公司在本院的多起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明强金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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