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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福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07
案例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特151号

申请人: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与瑞亭路交叉口南20米。

法定代表人:钱布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山,男,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福庆,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福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2021年5月1日公司与黄福庆属于合作关系,负责店铺装修按盈利提成,公司对于黄福庆入职表不认可。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工资11700元不支持。

黄福庆答辩称:城阳仲裁委员会事实认定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27日,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924号仲裁裁决: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福庆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工资117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仲裁部门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认定事实问题,而认定事实问题并非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巧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静

审判员刘昭阳

审判员李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薄富超

书记员姜青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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