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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前、李雪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3-30
案例内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1143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张生前。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李雪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平,系李雪锋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卓,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生前因与被上诉人李雪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特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生前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2021)陕08民特10号民事裁定;二、撤销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定农仲(案)字[2020]第2号仲裁裁决;三、依法改判由上诉人享有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西关村的1.9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四、由被上诉人李雪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李雪锋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定农仲(案)字[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定边县仲裁委只单方面认可李雪锋提供的证据及辩解,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辩论故意回避,且上诉人申请仲裁员现场勘察并对村民进行走访调查,仲裁员既没有现场勘察,也没有走访调查,就作出了该裁决书。上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0年6月16日、17日、18日、19日先后四次去定边县法院立案,要求定边县法院就该土地纠纷进行重新审理。但是定边县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上诉人立案受理,导致上诉人的起诉期限超过了30日,超过30日后定边县法院又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给上诉人立案。为此上诉人从2020年起至今多次在定边县信访局、榆林市信访局上访,但是均未得到解决,迫于无奈,上诉人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撤销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但是该院以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错误,只因超过起诉期限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了吗,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初衷和本意。(二)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西关村的1.96亩土地,即案涉争议土地,早在1983年包产到户时就一直由上诉人家庭承包经营,当时发包到户时上诉人户的户主是上诉人的父亲张学增,且在l996年村集体打井时就将井打在两家的土地界限上(东界线),当时被上诉人李雪锋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2008年因为该区域土地供水不足,村组组织将蔡壕地的水通过压管道压到该区域土地上,当时管道压在上诉人承包地的西边地界上。当时上诉人承包地的地界清楚,东靠水井处,西靠输水管道,多年来没有任何争议,一直由上诉人管理耕种。但是在2018年被上诉人李雪锋强行将属于上诉人的承包地强占、耕种,且将在双方地界上本属于共同共有的水井也占为己有。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依据不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现也找到新的证据,足以证实该地属于上诉人的承包地。面对错误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救济途径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并请求依法判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推卸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李雪锋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张生前向一审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请求:1、撤销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定农仲(案)字[2020]第2号仲裁裁决;2、改判由申请人张生前享有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西关村的1.9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四至详见坐标标示];3、由被申请人李雪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雪锋因与张生前、张生荣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向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定农仲(案)字[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位于堆子梁镇西关村第五村民小组北碱滩南北头长条地块和东西短头地块各农户承包地四至面积以镇司法所2019年组织村、组干部及农户代表实地丈量形成公示表所公示的信息为准,申请人李雪锋户享有8人的承包地份额,其中南北头(x:4163504.329,y:36514957.009)。北二段(x:4163272.359,y:36514969.483),北三段(x:4162990.255,y:36514980.212),南头(x:4162805.354,y:36514981.667),张生前实际向东侧侵占李雪锋户土地1.96亩,责令其返还给李雪锋户,东西头地块李雪锋户北靠乔亚雄、南靠张生前,南北宽26.8米,西头坐标点为北点(x:4162805.289,y:365155052.617),南点(x:4162792.444,y:36515053.839),李雪锋户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仲裁裁决书后附:“1、堆子梁镇司法所关于西关村五组土地协调公示表一份;2、测绘公示对争议地现场勘测制作图例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属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为依据认为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裁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生前称其在2021年5月21日收到该裁决书,其在收到该裁决书3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未予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仲裁裁决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由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行政仲裁,申请人张生前对该行政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该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生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即申请人张生前如果在收到该裁决书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当然无效,无需申请撤销。本案中,申请人张生前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行政仲裁并不适用该法,申请人张生前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张生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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