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海峰,男,1979年XXXX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高金德(系高海峰父亲),住同高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系高海峰母亲),住同高海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黄厚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高海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裕律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海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具体执行中,被申请人心口不一、违背初衷、乱收费、不调查、不取证、工作不认真负责等;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议不理不睬,视法律为儿戏乱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