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5民辖4号
原告:林州市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被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陈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原告林州市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某、马某、陈某、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