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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2-1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异570号

申请执行人:周全,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殷国丰,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3号楼1至2层商业C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邦。

委托代理人:石建玲,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第三人:张龙,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周全与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利记科技公司)仲裁一案中,周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张龙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周全称,(2019)京03执152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该公司工商档案,力利记科技公司股东张龙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32500万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追加张龙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力利记科技公司称,张龙认缴出资39500万元,实缴出资39500万元,全部出资已经于2015年7月13日实缴到位,不存在出资未缴纳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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