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40号
申请人:苏州展翼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21306211C,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葑门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叶兴方。
被申请人:江苏恩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3RKEXG,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2806室。
法定代表人:唐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展翼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翼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恩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蓝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展翼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苏0591执3174号决定书及(2020)苏0591执3174号之二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恩蓝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同意对其破产清算。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4月20日,本院对原告展翼公司诉被告恩蓝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591民初13857号民事判决:被告恩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展翼公司运费48000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被告恩蓝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恩蓝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展翼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执3174号。
另查明,被申请人恩蓝公司设立于2018年2月8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唐进、张亮、霍志军,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环保科技、水产养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上门安装、上门调试;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水产养殖设备;销售:环保设备、饲料、食品、化妆品;承接:环保工程。”关于被申请人的负债情况,经查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4件、诉讼案件1件,债务金额共41万余元,其中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本案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已停止营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