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破申3号
申请人:常州百扬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566389,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贾新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4195616Q,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君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2022年5月9日,经申请执行人常州百扬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扬公司)同意,本院以(2022)苏02执恢17号执行决定书,就百扬公司申请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豹公司)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裁字第568号裁决书项下债务一案,将被执行人灵豹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通知了灵豹公司,灵豹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7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锡仲裁字第568号裁决书,裁决灵豹公司应向百扬公司支付货款91780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因灵豹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百扬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执行。因灵豹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其请求,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对灵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苏02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裁字第5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灵豹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君山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