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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1-07
案例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民特61号

申请人:李锦辉,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恒裕海湾B18C。

被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负责人:杨志军,行长。

被申请人:李某1,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恒裕海湾B18C。

被申请人:冼少芳,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恒裕海湾B18C。

被申请人:肇庆市顺江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尚禾工业区(肇庆市端州区****工业贸易学校正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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