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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民特179号
申请人:周淑芬,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身份证件号C623449(4),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件号H0741803401。
委托代理人:周健康,唐梓均,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王道生,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二:惠州市德新之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冲。
申请人周淑芬与被申请人王道生、惠州市德新之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淑芬称,一、依法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惠仲案字第628号裁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由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9日作出了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在第一次无效送达情况下直接开庭缺席审理,后又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反请求均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仲裁委依照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房产地址向申请人送达文书不符合《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有关规定,属无效送达。该仲裁案中,仲裁委以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房产地址向申请人进行送达,邮局以“收件人名址有误、收件人无法联系”为由退回。仲裁委依据《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认定送达成功,并以此于2019年6月l0日直接开庭缺席审理。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子方式等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或电子地址等,均视为送达。而送达的涉案房产地址不符合该条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有效送达地址,因涉案机构人员均明知申请人为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香港,而涉案房产仅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交易标的,并且是毛坯房,根本不符合送达地址要求,被申请人的送达明显无效。2、仲裁委驳回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反请求违反《仲裁规则》,侵犯申请人参与案件程序并发表意见的权利。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收到仲裁通知后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在第一次违规开庭后联系上申请人,并于2019年6月24日将《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的代理人。《仲裁通知书》中国明确,若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5内提交。申请人在仲裁要求期限内,即2019年7月20日提交了反请求,但仲裁委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综上,仲裁委将无效送达认定为成功送达,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前提下直接开庭缺席审理,后又驳回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反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申请人参与案件程序并发表意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王道生、惠州市德新之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