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上海掌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智刚。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星之文华(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殷凯)。
原审被申请人:马智刚,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被申请人:柳思梦,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被申请人:陈荣珍,女,1946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被申请人:上海鹏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欣。
上诉人上海掌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之文华(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文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