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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掌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星之文华(上海)创业投资中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7-09
案例内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上海掌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智刚。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星之文华(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殷凯)。

原审被申请人:马智刚,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被申请人:柳思梦,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被申请人:陈荣珍,女,1946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被申请人:上海鹏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欣。

上诉人上海掌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之文华(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文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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