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730号
申请执行人:段应伙,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桂德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长合村。
法定代表人:罗宗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段应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桂德塑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21)第48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桂德塑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应伙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登记住址无该公司,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址,实为重庆市江津区祖玲塑料制品厂(独立法人),故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重庆市桂德塑料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段应伙工伤保险赔偿款102,92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37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