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9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柴某某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920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购房款490,21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21,081元、执行费9,03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西安市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一套房产。现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所有权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949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