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异128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张君,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追加人:朱小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298室。
法定代表人:范改兰,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张君与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度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张君申请追加朱小明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张君诉称,请求追加朱小明为(2020)京0116执197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太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4177号调解书。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1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太度公司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拒绝支付。该调解书写明太度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调解款42134.3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调解款1991.7元,第二次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21917.5元。调解书生效后,第一次支付期限已过,太度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为有效履行生效判决,鉴于太度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且朱小明在调解书生效时为太度公司的法人,其存在恶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等行为。作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太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小明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
被申请追加人朱小明辩称,不同意追加我为被执行人,理由为:太度公司成立后,我们股东的出资都已到位,我们也没有挪用过公司的钱,反而我本人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些公司的账目里都有记载。
本院经审查查明,张君与太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4177号调解书,内容为:一、双方于2020年2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太度公司共向张君支付调解款42134.3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调解款19917.15元,第二次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21917.15元。上述款项均打入张君交通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22620910049688983。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均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太度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君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以(2020)京0116执1978号立案受理,因该案至今未实际执结,故张君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朱小明为被执行人。
另查1,太度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3月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范改兰和周启伦。其中范改兰认缴出资350万元,周启伦认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