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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公司与康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7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UDXXXX。

法定代表人: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康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11.84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康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二百一十一万八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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