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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23
案例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财保1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小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2101室(部位:自编02A号)。

法定代表人:钱嘉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时趣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锐。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小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时趣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了(2021)沪0114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时趣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43,718.6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8月31日,本院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公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解除保全的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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