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815号
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和富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212-220号洛洋阁11楼商业大厦A座。
代表人:朱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宝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东秀路东2号。
诉讼代表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该公司指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情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都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14民特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上诉人和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114民特2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恒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花都法院终止本案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纠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花都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没有任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其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和富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恒邦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花都法院作出(2019)粤0114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恒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3月5日,花都法院作出(2019)粤0114破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恒邦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