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7970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原告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任燕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