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58号
申请人:润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902。
法定代表人:滕和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龙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范炳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涛,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公司原名吴江市恒源天然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润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公司)同意,决定将东恒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23日,本院立案登记东恒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4月15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润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徐璐,东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炳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涛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润发公司申请称:润发公司与东恒公司、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斯公司)、吴江市恒源石油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石油公司)、范炳才等股权投资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1号裁决书,裁决:解除润发公司与东恒公司、南斯公司、恒源石油公司、范炳才签订的《投资协议》;东恒公司、南斯公司向润发公司返还润发公司已付增资款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润发公司就增资款及利息对南斯公司持有的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6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东恒公司、南斯公司向润发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保全费88758元、仲裁费473369元。后南斯公司、东恒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润发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执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到款项。经查询,东恒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已有因未能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申请人认为,东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另经查询,东恒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东恒公司名下仍有土地等不动产、加气子站、加气机等相关机器设备,并且东恒公司为出租车提供加气服务,具有一定社会服务属性,已有投资人表示了对东恒公司的投资意向,故东恒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为更好的处置资产,维护债权人利益,请求对东恒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东恒公司辩称:同意对东恒公司破产重整,债务人已经找到意向投资人,要求尽快进入重整程序,实现价值最大化。
经审查查明:东恒公司设立于2010年9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名吴江市恒源天然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开发区。公司经营范围为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零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燃气汽车加气(CNG、LNG)提供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恒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侧房地产(评估价673.4万元)及液压天然气加气子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机及相关配电设备等8台(套)设备(设备评估价634520元),拥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加气证。
2020年4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润发公司与东恒公司、南斯公司、恒源石油公司、范炳才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二)东恒公司、南斯公司向润发公司返还润发公司已付增资款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三)润发公司在上述第(二)项裁决的款项金额范围内对南斯公司持有的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600万元)折价或对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南斯公司、东恒公司向润发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及保全费88758元;(五)本案仲裁费用473369元由南斯公司、东恒公司承担,直接支付给润发公司……。后南斯公司、东恒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润发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20)苏05执244号。2020年5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执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2020年6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20)苏0509执3720号。2021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执3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4月20日,东恒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0件,执行标的额合计49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