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吴某与郭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27号

申请人:吴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日,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804367.75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5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