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27号
申请人:吴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日,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804367.75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5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