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破申47号
申请人:宁波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中润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艳,江苏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江苏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源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胜盛。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豫合伙)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无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源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纳公司)、林静、林胜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控发现源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金豫合伙同意,作出(2020)苏1003执2267号决定书,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