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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得、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02
案例内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得,男,1988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朗琴大厦****。

负责人:林晓健,主任。

上诉人李传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3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传得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1503民初307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本案继续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根据上诉人接收的(2021)豫1503民初3074号民事裁定书表述,“被告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原、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一条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也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的答辩状内容,原审法院在未全面核实和质证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认定,且裁定时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造成了不公的裁定。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到的原、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了争议管辖法院,但是上诉人实际并未与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签订过《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仅在委托代理前根据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要求向其提供过签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作为双方达成的广义合同(详见附件)、以及签章的民事诉讼状尾页一份(详见附件),其余未跟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签订过任何合同,未出具过其它任何授权。原审法院基于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涉嫌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认定,且未与上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核实与质证,作出了对上诉人不公的裁定。同时,针对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涉嫌伪造代理合同侵犯我方权益的行为,我方保留追诉的权利。2、原审法院裁定时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仅与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签订过《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属于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广义合同,原审案件是基于被告未履行作为受托人法定义务的违约事实所引发的纠纷,且合同履行地是平桥区,判定管辖权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了错误的裁定,依法改判本案继续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被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委托代理合同》虽然有协议管辖条款,但由于该合同没有李传得的签字及捺印,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依照该条款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双方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地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上述规定,本案的合同义务是被上诉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为上诉人李传得提供法律服务,争议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以上可以认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境内,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依照新的法律规定,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而不是以实际履行地为准。综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正确,但依据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关于不存在协议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但其认为合同履行地为信阳市平桥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由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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