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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白玲、魏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19-12-31
案例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727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韦白玲,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魏黎,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现羁押于柳城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承周,广西海底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白玲因与被上诉人魏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特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韦白玲上诉请求: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特122号民事裁定,支持其撤销柳州市仲裁委员会(2017)柳仲案字第020号裁决的申请。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韦白玲在本次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里详细载明申请撤销柳州市仲裁委员会(2017)柳仲案字第020号裁决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本次申请撤销是基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即被上诉人魏黎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合同约定交易股权存在查封的事实,导致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双方发生仲裁,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发生交易并形成仲裁结果对上诉人不利,也正因为被上诉人魏黎隐瞒实情,导致仲裁的错误结论,上诉人的撤销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次,一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驳回上诉人的撤销申请存在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魏黎提交答辩意见称,上诉人称受到被上诉人的欺诈导致裁决结果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案涉《酒店转让协议》是韦白玲、倪菀莹一方提供的版本和格式,协议第二条尾部已经明确约定剩余转让费在被上诉人办完所有证照过户、处理及支付所有法院诉讼及查封设备物品当天支付给被上诉人,可见上诉人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知晓酒店被查封的事实。其次,案涉合同义务实际上由韦白玲直接履行,其当然是合同适格主体,裁决书不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是拖延付款和强制执行的时间,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申请人韦白玲请求:1.撤销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2.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一审法院查明:韦白玲在2018年10月26日已收到柳州仲裁委员会(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而且,韦白玲和倪菀莹作为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14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的事项与本次申请一致,均是要求撤销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书,理由是认为(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应当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桂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韦白玲和倪菀莹请求撤销柳州仲裁委员会(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制度是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居中的仲裁机构,自愿接受仲裁规则对其纠纷进行居中裁决。《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韦白玲在本案中申请撤销的(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其已在2019年1月14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2019)桂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韦白玲的申请,现(2019)桂02民特1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的申请人韦白玲,又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撤销(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书的申请事项,故其在本案中的申请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其次,韦白玲在前诉(2019)桂02民特1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已自认除在该案中主张的理由外,不存在其他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韦白玲在本案中申请撤销的理由与(2019)桂02民特1号案的理由基本一致,本案审查的诉讼对象亦是围绕(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是否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撤销的情形进行,因此,后诉与前诉审查的诉讼对象存在同一性,且其在本案中的请求实质上均是否定(2019)桂02民特1号民事裁定的结果,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故韦白玲主张其可以像在诉讼中提出再审程序一样就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柳仲案裁字第020号裁决再次提出撤销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韦白玲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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