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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中心与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71号

申请人:某投资中心,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F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某公司(委派代表: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6503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某投资中心于2021年7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9124966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投资中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8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投资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顾村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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