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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8-11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特305号

申请人:何艳锦,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总经理。

申请人何艳锦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何艳锦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中案字第20787号裁决书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庭裁决商铺合格与否超出合同双方仲裁协议的范围。商铺的合格与否是通过法定部门验收确认的,仲裁庭无权确认,本案中,仲裁庭应就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仲裁;二、仲裁庭的裁决过程严重违反程序。其与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认购书》,并于2014年9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招商经营补充协议》,合同中第14页清楚注明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并承诺在7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权属登记,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但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商铺卖给第三方。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一房多卖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三、仲裁庭没有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直决定将其提交的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权利;四、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庭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本案明显涉及管理性规定;五、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仲裁庭认为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五证不齐确认合同无效,但经了解,地产商是征得政府同意才把楼盘发售出来,并且地产商称政府可办转土地功能,当时政府还为地产商开通了绿色通道让其先行卖房,还为地产商站台宣传,鼓励人民群众大力买入,以上均有证据证明,其在开庭时提供了当天卖房的中介机构置邦房地产,但仲裁庭没有当庭传召证人出庭质证,亦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真相,更没有把调查结果公布,有违公平、公正;六、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与天润盛兴原材料市场公司有关联关系,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八、仲裁庭裁决超期,违反仲裁程序;九、仲裁庭送达文书错误,裁决书没有注明若对结果不服,可在多少天内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18日,何艳锦(认购方)与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出售方)签订《认购书》,主要约定何艳锦认购坐落于中山市***********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14栋004号的商铺(建筑面积为102.48平方米、套内面积为97.356平方米),折后总价936709元,前3年委托经营一次性返还租金21%折合196709元,扣减上述返还租金后实际应付的认购总价为74万元。同日,何艳锦向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

2014年9月12日,何艳锦(买受人)与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何艳锦向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商铺,购房款为74万元。同日,何艳锦与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招商经营补充协议》,约定何艳锦将上述商铺委托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招商经营出租。同日,何艳锦向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6万元。

2019年7月22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穗仲中案字第20787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向何艳锦返还购房款37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的利息为68.23元;第二部分,以3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25%的标准,从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向何艳锦补偿律师费8000元;(三)对何艳锦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费20740元,由何艳锦承担5808元,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承担14932元。上述裁决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应付何艳锦的款项,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何艳锦。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另查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一)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鉴定期间、中止期间、公告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在(2018)穗仲中案字第20787号仲裁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仲裁庭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延期审理申请,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该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至2019年7月31日。

本院认为,本案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司法审查应遵循适度审查原则,即基于尊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依据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督仅限定在“基本程序争议”的范围内。因此,本案应围绕何艳锦提出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中山市天润盛兴五金建材城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撤裁理由进行审查。至于何艳锦提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撤裁理由,均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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