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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3-03
案例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1执异4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颖,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盛世天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1号楼0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吕斌,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人吕斌,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房县。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2258号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赵颖与盛世天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天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赵颖向本院申请追加吕斌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赵颖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赵颖称,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2258号调解书生效后,盛世天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完全履行义务。我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盛世天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吕斌作为盛世天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故申请追加吕斌为案件被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赵颖向本院提供了(2017)京0101执5113号执行裁定书,盛世天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网络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2258号调解书生效后,因盛世天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赵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2017)京0101执5113号立案执行。2017年11月14日,我院作出(2017)京0101执5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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