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83号
申请人:张某,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鑫,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1590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申请人张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630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持有的某一合伙63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