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吕素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10
案例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特34号

申请人:吕素坚,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嘉湖新都市乐湖居5C2幢201房,现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来妹、伦瑞霞,均系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星公司原旧办公楼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锡培、谈肇峰,均系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吕素坚与被申请人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达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进行审查,并召集当事人到庭询问。申请人吕素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瑞霞,被申请人燊达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锡培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吕素坚请求:1.撤销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肇仲案字23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2.依法判决燊达利公司向吕素坚支付逾期交房为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款5144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付商品房时止);3.诉讼费用由燊达利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请求为:1.撤销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肇仲案字235号仲裁裁决书;2.诉讼费用由燊达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吕素坚于2019年7月22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仲裁,仲裁委时隔九个月后才予以立案受理,存在违反法定仲裁程序的情形。二、该仲裁裁决的逾期履行交房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裁决显失公平。由于燊达利公司迟延交房产生了因吕素坚支付购房款而负担该款项利息的损失,以及商品房使用和收益的损失等,合同中约定以及裁决的违约金的标准明显过低,显失公平,不足以弥补燊达利公司违约给吕素坚造成的损失。为此,违约金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被申请人燊达利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在住建部门备案,且违约金条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仲裁庭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裁决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吕素坚的申请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的可撤销的情形。综上,吕素坚的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吕素坚于2019年7月22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吕素坚与燊达利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肇仲案字235号。2020年7月17日,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肇仲案字235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吕素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款51445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从2018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9月12日止。(二)本案仲裁费用131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项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不作退还,由被申请人在履行裁决时径行向申请人支付。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