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81号
申请人:袁某,女,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媛,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袁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8292638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袁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富中心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持有的以下公司的股权:
1、某一公司5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某二公司4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