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1848号
申请执行人:周夏明,男,197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紫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学义,女,1970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天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金堂院家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Q0ED0Y。
法定代表人:吴学义,总经理。
执行申请人周夏明与被执行人吴学义、重庆天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183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1,000元、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68元等。后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均只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吴学义名下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经本院依法拍卖,买受人涂洪军(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1********)以335,790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于2021年8月26日过户并实际交付买受人。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拍卖辅助费2686.32元、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10,073.70元、本案执行费3800元、保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60,000元,剩余259,229.98元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4700元及案款;无车辆。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2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偿还义务254,529.98元,尚未履行的债务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学义、重庆天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