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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素贞、黄桃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5-25
案例内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童素贞,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黄桃英,女,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素贞因与被上诉人黄桃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特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童素贞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特20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申请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宜春仲裁委员会依据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将上诉人列为被申请人,显然是认为仲裁协议对上诉人有效力,就仲裁协议是否超出效力范围,上诉人有权依法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仲裁协议,所以就不存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这显然是对法律法规的片面适用。宜春仲裁委员会根据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北岸新天地资产委托投资经营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受理了被上诉人的申请,也将上诉人列为仲裁案件被申请人,由此可知,宜春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对上诉人有效力,上诉人却认为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作用于上诉人,实质上,本案就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即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仲裁协议,因上诉人被列为被申请人,就会涉及到仲裁协议是否对上诉人有效力的法律问题,上诉人就有权依据上述规定提出仲裁效力异议。综上,上诉人有权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对上诉人无效,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申请请求。

被上诉人黄桃英二审未进行答辩。

童素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黄桃英与深圳市前海代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岸新天地资产委托投资经营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对童素贞不发生法律效力;2.裁定宜春仲裁委员会对童素贞与黄桃英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一审法院查明,黄桃英与深圳市前海代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北岸新天地资产委托投资经营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童素贞与黄桃英于2017年8月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9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深圳市前海代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黄桃英预付购房款及利息,童素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西省声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宜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黄桃英的申请,并确定了仲裁庭的开庭时间,童素贞认为宜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的存在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前提。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才可能存在仲裁协议基于法定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就不存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经查,黄桃英与童素贞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仲裁条款。黄桃英与深圳市前海代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岸新天地资产委托投资经营协议》第十一条系双方约定争议由宜春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仲裁条款,童素贞并非《北岸新天地资产委托投资经营协议》的当事人,亦未在该协议上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可见,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并不包括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现童素贞申请本院确认黄桃英与深圳市前海代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岸新天地资产委托投资经营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对童素贞没有约束力,不属于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理的范围。童素贞若认为宜春仲裁委员会对童素贞与黄桃英的纠纷无权管辖权,童素贞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进行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童素贞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童素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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