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粤19司救执5号
救助申请人:万某。
救助申请人:董敬怀,系受害者董某父亲。
救助申请人:万吉辉,系受害者董某母亲。
救助申请人万某、董敬怀、万吉辉依据本院(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王林长、王荣生附带民事赔偿,现以其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万某、董敬怀、万吉辉称:2001年8月14日,王海、王林长、王荣生伙同王小青等四人携带汽油等工具到万某家寻仇,造成万某被殴打并放火烧毁致轻伤,造成董某死亡。现三被告已被收监,但对于受害者董某父母和受害者万某造成的精神伤害及其他各项损失无力赔偿,故提出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王小青(另案处理)于2000年底在东莞市××镇帮龙某伟、万某夫妇的制衣厂加工服装,被拖欠加工费7000多元。经多次催讨,龙某伟夫妇以不是其夫妇签名为由拒付。王小青遂纠集王海、王林长、王荣生商量报复龙某伟夫妇,并分别给王海、王林长400元作为报酬。经密谋后,2001年8月14日上午,王海、王林长、王荣生伙同王小青由王荣生开车前往虎门社岗一加油站购买了汽油,四人又准备好作案用的铁水管和胶纸。当天上午10时许,四人携带上述汽油、铁水管、胶纸等工具,由王荣生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小四轮汽车,载着王小青及王海、王林长来到虎门富都酒店附近,让他们三人下车,王荣生随即开车离开。然后,由王小青手拿装着三瓶汽油的塑料袋,王海手拿一根白色铁水管和封口胶纸,王林长手拿一根红色铁水管,在王小青的带路下,三人一起窜到龙某××、××某××夫妇××虎门××楼××室,趁万某开门之际,强行闯入。进入房内客厅后,王小青抓住万某兰的头发,大喊“打”,王林长遂用铁水管打了万某兰的头部一下,王海用铁水管打了万某兰的头部、身上多下,后王小青从王林长手中夺过铁水管将万某兰打昏在地。此时,正在客厅内看电视的万某的侄女董某(殁年16岁)见状大呼“救命”。王小青手持铁水管走过去对董某进行殴打,将其打晕在房门口旁的洗手间内,然后打开水龙头放水对着董某的头部淋下来。万某兰趁机爬起来后跑到客厅窗户边大喊“救命”,王海急忙冲过去继续殴打万某,将万某拉回客厅,将所带来的三瓶汽油分别泼在万某身上和地上等处,叫王林长点火。王林长因害怕不敢点,王小青从王林长手中拿过打火机将火点着,见火势迅速蔓延,三人遂将作案工具铁水管等丢在现场,随即逃离。王海在逃走时还将该房屋的防盗铁门关上。万某、董某后被赶来救火的消防队员从客厅西侧的房间内救出,送医院抢救,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董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后烧死;被害人万某所受的损伤属于轻伤。
本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王海、王林长、王荣生赔偿万某14692.56元。其中:被告人王海、王林长各赔偿5877.02元,被告人王荣生赔偿2938.52元。三被告人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赔偿款由三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二、被告人王海、王林长、王荣生赔偿董某直系亲属董敬怀、万吉辉84169.1元。其中:被告人王海、王林长各赔偿33667.64元,被告人王荣生赔偿16833.82元。三被告人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