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特150号
申请人: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北海国际学校,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450502581950791C。
法定代表人:文元林,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淑秋,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系学校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席明,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系学校人事主管。
被申请人:顾小兰,女,1993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代理人:黄春贵,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北海国际学校(以下简称北海国际学校)与被申请人顾小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终结。
申请人北海国际学校称,请求依法撤销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30-1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顾小兰入职时,北海国际学校口头告知其如参加公职考试需及时通知北海国际学校。至今,顾小兰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北海国际学校其参加过公职考试。但北海国际学校并未按照《北海国际学校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9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学校有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同时,学校有权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发放至离开劳动岗位之日,且校方不负任何补偿责任。9.参加公职人员招聘考试”的规定,解除与顾小兰的劳动合同,而是将其调离教学岗位,让其待岗,领取基本工资。而顾小兰于2021年3月11日向北海国际学校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当天离校。顾小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北海国际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其私自离岗的行为,给北海国际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北海国际学校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任何过错。二、顾小兰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顾小兰参加公职考试应提前告知北海国际学校,但其一直未告知。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北海国际学校的撤裁申请。
被申请人顾小兰称,北海国际学校的撤裁申请与理由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6日,顾小兰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北海国际学校向顾小兰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工资共3850元;二、北海国际学校支付顾小兰2021年
3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的工资1643元(仲裁庭开庭时将工资金额更改为2988元);三、北海国际学校支付顾小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660元;四、北海国际学校为顾小兰及时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021年4月25日,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30-1号裁决,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海国际学校应支付顾小兰2021年3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差额182.99元;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海国际学校应支付顾小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888.37元。同日,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30-2号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海国际学校应为顾小兰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驳回顾小兰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