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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艳红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406号

申请执行人:常艳红,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北京三六九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3号楼1至4层101内01层01043。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

第三人:董国强,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常艳红与北京三六九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九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常艳红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董国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常艳红请求:追加董国强为(2020)京03执14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因三六九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董国强作为三六九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请求追加董国强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常艳红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76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京03执1483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三六九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六九公司的市场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现被吊销。董国强为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6年5月1日。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市场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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