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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与曲某燕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3-0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08号

申请人:曲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其文,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清,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某燕,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某,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曲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曲某燕、王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494604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曲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1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曲某燕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北路支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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