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43号
原告:尹传周,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南干道1461号。
法定代表人:裴玉林,主任。
被告:裴玉林,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尹传周与被告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裴玉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以(2021)豫0727民初2580号立案。
尹传周起诉请求判令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裴玉林赔偿因怠于提供法律服务给其造成的损失380000元。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尹传周以裴玉林常年在封丘县执业,与该院法官较熟悉提出回避申请,若由该院继续审理,即使作出公正的判决,原告也可能认为判决不公,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