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324执497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高清芳与永嘉县××街道帝秀鞋厂、徐瑞妙(2018)浙0324执497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